近日,一则上海老人遗赠房产用于公益、变现却遇到税费难题的报道,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。
据新闻坊相关报道,上海徐汇区杜英荣、陆苏英夫妇生前累计捐款500多万元。2018年,两人立下公证遗嘱,希望身后将剩余存款和房产用于救助困难家庭的先心病患儿,并指定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为遗产受托人。
两位老人先后离世后,留下一百多万元存款,以及一套四十多平方米、市价300多万元的住房。基金会准备处置房产时,却遇到了难题:按照报道介绍的办理要求,需要先明确新的产权人;如果房产转到基金会名下再出售,相关税费不能直接套用个人卖房的部分优惠。
报道还提到闵行区另一宗慈善房产案例:一套市值650万元的房产,拟出售时测算税款约450万至460万元,最终选择出租,将租金用于助学。需要注意,650万元房产及其税费测算,并不是前面徐汇区夫妇的那套住房。
这也让不少人产生了疑问:“老人把房子捐出来帮助别人,卖房的钱也用于公益,为什么还要交这么多税?”
我能理解这种感受。
捐赠人没有打算从中获利,而是希望把积蓄和房产用于帮助有困难的人。如果房产变现后,大部分价值被税费消耗,大家自然会觉得善意打了折扣,甚至担心让做好事的人心寒。
这种感受值得认真对待。
但要解释这件事,不能只说一句“依法纳税”,也不能仅凭新闻里的一个金额,就认定税款一定算对了。需要先把报道中的事实和各个环节分清楚。
一、新闻里的高额税费,是已经缴纳,还是处置前的测算?
关于上述闵行区案例,闵行区政协官方账号在2023年发布的调研文章,还交代了两个时间点:房产于2014年捐赠,2021年转到慈善基金会名下。约460万元税款,是按650万元市值处置时的测算。
因此,除了分清不同案例,还需要区分:公开材料介绍的税费测算,不等于房产已经出售并实际缴纳了相应税款。
目前我查到的公开材料,没有提供完整的分税种计算明细和正式核定文书。具体税额是否准确,还需要结合原始资料判断。
二、都是为了公益,为什么还要分环节看?
从捐赠人的角度看,这件事并不复杂:把房子捐出来,换成钱,再用这笔钱帮助别人,都是为了完成同一个公益心愿。
但具体处理时,需要先把几件事分开。
老人将房产遗赠给基金会,涉及财产由谁取得;基金会对外卖房,涉及房产转让和取得收入;卖房款用于救助,则涉及捐赠财产怎样使用。
这些环节前后相连,税务上却各有需要核对的规定。
例如,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,可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。这里的免税,针对的是符合条件的捐赠收入。
基金会之后出售房产,取得的是房产转让收入。判断这笔收入怎样处理,需要再看相关规定,不能直接沿用接受捐赠时的结论。
非营利组织的身份,需要与具体收入的性质一起判断,才能确定是否适用免税。
而且,企业所得税只是其中一个税种。增值税、土地增值税等也有各自的规定,不能因为某一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,就认为整笔交易的税费都解决了。
三、卖掉受赠房产,就不再是做公益了吗?
有些捐赠实物无法直接满足救助需要,需要先换成资金,再用于相应支出。法律也考虑到了这种情况。
《慈善法》第五十四条对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等情形下的受赠实物,规定了依法拍卖、变卖及所得使用要求。
所以,不能因为基金会出售了房产,就简单认为它的公益目的发生了改变,或者与非营利性质产生了冲突。
但允许依法变现,并不等于变现过程中所有税费都自动免除。
这也是公众感到难以理解的地方:从最终用途看,钱仍然用于帮助别人;从具体税务处理看,却需要逐项核对行为、收入和优惠条件。
所以,分析时需要同时回答两个问题:基金会是否在依法使用捐赠财产,以及这笔房产交易具体适用哪些税收规定。前一个问题的答案,不能代替后一个问题的核查。
四、无偿取得房产,是不是就没有可以扣除的成本?
判断新闻里的高额税费,还有一个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。
基金会没有支付购房款,不代表在所有税种下,这套房产的计税成本都必然为零。
例如,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八条对通过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,规定了按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计税基础的规则。
这里的“计税基础”,可以先理解为税务上用来计算相关扣除的基础金额。具体到一套受赠房产,还需要核对资产分类、取得时的资料以及后续适用规则。
因此,不能仅凭“无偿取得”就解释为“没有成本,所以要交很高的税”。也不能把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,直接套到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上。
在没有税费明细之前,用几个税率相加,或者直接套用普通个人卖房的优惠,都不足以判断这笔税费。
五、理解公众的心情,也要把具体问题查清楚
回到最初的问题:老人捐房是为了帮助别人,为什么卖房还会遇到税费难题?
理解税法对不同环节的处理,并不意味着公众的疑问就可以被忽略。大家真正关心的,是捐出的财产能有多少用于救助,以及老人的心愿能不能顺利实现。
从专业角度看,要回答这些疑问,就需要进一步取得房产和税费资料。
出售主体是谁?房产怎样取得、怎样登记?测算中包括哪些税,每项税款按什么金额计算?哪些成本允许扣除,有没有符合条件的优惠?这些都是影响结果的具体问题。
还要分清,材料反映的是已经发生的交易,还是未来出售时的测算;历史测算与现在准备实施的交易,也应分别核对适用期间的规定。
对于这宗事件,目前的公开资料还不足以确认约七成税费的测算是否准确,也不足以支持全部免税的结论。
尊重捐赠人的善意,与认真核查具体税费,应当一起做好。
把各项税费的依据、计算过程和适用条件说明白,才能让捐赠人、公益机构与公众了解问题所在,也让后续沟通有据可依。
主要法律、政策依据与新闻来源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:2023年修正文本,第五十四条,关于受赠实物依法拍卖、变卖及所得使用的规定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: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,按现行修订文本适用;第五十八条、第八十四条、第八十五条,涉及受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、非营利组织条件与免税收入范围。
- 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》:财税〔2009〕122号,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的规定。
- 上海税务《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相关热点问答》:2025年7月11日发布,属官方问答。
- 闵行区政协《捐赠一套价值650万元的房屋,税费高达460万!该怎么办?》:2023年11月22日发布,属于案例调研资料,不是税务核定文书。
- 新闻坊相关报道的环球网转载:2026年10月31日发布,涉及两起不同的慈善房产处置案例。
资料核查日期:2026年10月31日。本文依据公开资料讨论一般分析方法,不对报道中税费测算的准确性作确认。